高温电缆合同不可抗力
发布日期:2024-04-18 浏览次数:240
高温电缆合同不可抗力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,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,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,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时间,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的延迟而调整合同总价。
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,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,并在10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,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,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,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。
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90天以上时,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(包括交货、安装、试运行、性能考核试
裁线机验和验收等问题)。